2018年,曾有一张公示名单走红网络,名单上的6019人将通过积分落户政策,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北京人。这一年,是北京探索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第一个年头。
“民之大纪,国之治端”。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社会治理制度,户口承载着生老病死、上学就业、婚丧嫁娶、社保福利等方方面面生活内容,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
户籍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传统户籍制度始终与土地直接联系,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探索与完善,现代户籍制度也成为国家依法收集、确认公民人口基本信息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权益为目的的新型人口管理方式。
从1951年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到“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从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流动性趋势日渐明显,到2013年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各地进行着各种实践探索……
特别是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犹如激活了一池春水,为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
新中国新探索
以法律形式规范户籍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亟待构建起与之相匹配的户籍制度,实现对人口有序管理,加强对人民群众各项生活的相关保障。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户口登记制度,在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有着奠基石般重要意义。从此,户籍制度建设开始大踏步前进。
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基础上,1953年,大部分农村建立起户口登记制度;1954年,
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统计时间为每年1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58年1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这是一套相当完备的户口管理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更正登记7项内容,户口管理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维护治安秩序、服务社会主义建设。
“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可以视为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一座重要里程碑。”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陈柳钦教授说,户口登记条例也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基本格局,城乡二元经济模式确立。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当时对户口迁移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陈柳钦认为,这一时期内的户籍制度仍以管理为重点,户籍管理主要特点是严格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压缩城市人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向城市流动。
随发展而改变
消除农村与城镇户口差别
“1979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正如《春天的故事》这首歌唱到的那样,以特区建设为标志,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如画卷般徐徐展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逐步放开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开始突飞猛进,户籍制度也随之进行了新的调整。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农村包产到户经济改革的变化,农民获得更多自主权,农民思想也有了转变,进城打工的人开始多起来。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
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按照条例规定,人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这极大地方便了人口流动。
在陈柳钦看来,此举意义十分重大,标示着流动是身份管理的新方向。
不过,人口流动增强的同时,也使城镇户口成了稀缺资源,一些中小城镇开始出现买卖户口行为,从此,“农转非”成了“高频词”。
至今很多人还记得当年的“盛况”,每个“农转非”户口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但大量农村户口居民为了能够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的权益,甚至倾其所有争相购买。
1992年5月4日,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开始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与此同时,政府也在努力探索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弥合城乡二元之间的鸿沟。
5年后,《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出,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上述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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