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闭幕的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将被追责,这标志着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实行地下水取用水量和水位控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生态修复进行统筹规划,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拓展水生态空间,恢复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条例规定,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应当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终身追究责任。
辽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东辽河在吉林发源,西辽河流经吉林,辽河在吉林境内的流域面积为1.54万平方公里,境内河长321公里。吉林省境内的辽河流域虽属重度缺水地区,却是全国重要的优质商品粮基地之一,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使辽河流域用水大量增加,该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超过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同时,辽河流域一些地方还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水源涵养能力差等问题。为保护和改善辽河流域水环境,恢复其生态功能,吉林省从去年开始启动研究制定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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