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1日成立,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香港金融管理局总部位于中环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期。总部内设有金管局资讯中心,免费开放给公众参观。中心内设展览馆与图书馆,图书馆收藏与中央银行有关课题的书籍、期刊及其他文献。
香港为成立金管局,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借此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管局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根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作出赔偿。
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
1、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2、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4、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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