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触了几起股票配资案件,标的额都挺大,涉及配资穿仓、两融绕标什么的,干脆找时间梳理下该类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以作业内人士参考:
争议焦点一:配资合同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争议由来已久,笔者也在以往文章中多次探讨论述,具体可参考以往旧文《股票代客理财合同有效吗?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操盘手必读】》《股票配资合同有效吗?有些是无效的!》、《为什么做期货配资理财容易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股票不会》《最高院会议纪要解读-千亿股票配资行业将遭重挫》,写的文章都可以形成股票配资系列了。
总体而言,在2015年股灾以前,司法审判中对股票配资相关案件一般会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有效。但自从股灾后,司法审判风向开始转变,部分涉及网络配资案件被认定无效,典型案例如“陈永斌与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浙01民终3954号)”,杭州中院认为米牛网(米云科技配资平台,当时国内最大配资平台之一)的股票配资业务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同法应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但于此同时,各地法院对不少线下配资业务(个人对个人)的审判仍旧认定合同有效,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股票配资业务其本质为以股票证券为担保物的民间借贷,从单个股票配资合同并不能得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具体如(2019)苏01民终3745号、(2018)浙03民终1464号。司法审判中对股票配资业务涉及不同主体(公司or个人)、不同模式(个人零星业务or公司化、线上化批量业务)来判断是该业务是否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认定合同是否无效。
2019年,随着资管新规落地、科创板开板,最高院接连发布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其中最高院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2条确认“股票信用交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2019年8月6日,最高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稿,其中第86条规定“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以,未来有关股票配资的合同在司法审判中大概率将被认定为无效。
争议焦点二:合同无效情形下配资方的本金、利息、管理费
在多数股票配资合同中,配资方仅收取固定收益,该收益可以表现为利息、管理费等,在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配资方能否按约收回本金以及利息等固定收益呢?已收取的收益是否要退还?
在以往判决无效的多数案例中,如配资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平仓、修改密码导致投资人无法平仓等)情形下,配资方请求支付本金的,一般予以支持((2017)浙01民终3954号、(2017)浙01民终1622号)。
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管理费、违约金的约定自然也无效,配资方请求投融资方按约支付利息、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如(2017)浙0108民初6798号),已收取的超额利息及管理费应当返还融资方或抵充融资方应承担的损失(如(2017)浙01民终3954号、(2017)浙01民终1622号),但配资方要求融资方承担同期贷款利率利息损失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三:合同无效下的损失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资方损失一般在配资盘穿仓情形下出现,如上文所述,在配资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配资方请求融资方支付本金的,一般予以支持。
这里有几种情形需要注意:
情形一:账户达到平仓线,配资方未及时平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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