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全社会所接受。
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始终不理解,仍坚持认为用人单位执行44小时工时制度也不违法,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持这种观点的用人单位认为,就算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劳动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当以《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为准。
这种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有问题,下面我来做些分析。
一、44小时的由来
如果认为“44小时”工时制度是《劳动法》创设的,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来回顾一下这“44小时”的由来。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时隔半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吸收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工时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36条本来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本就是《劳动法》第36条的“前身”。
然而,在“44小时”的工时制度施行一年时间后,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单位如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但是,由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国务院在对工时制度进行修改后,《劳动法》未能及时对原有条文表述进行调整,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困惑。
二、我国法定最长工时制度是基于《宪法》制定和修改,并非来源于劳动法规定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不管是修改前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还是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其第一条都做了同样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看,“40小时”工时制度与劳动法立法宗旨不冲突
《劳动法》第一条旗帜鲜明的表明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对原“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显然更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举措,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也没有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所以目前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为准,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超出部分应当视作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这里的每周是指从星期一开始到星期天结束,也就是七天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工时,但是《劳动法》第44条又规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意味着,一周工作不满40小时,也要安排劳动者保证一天以上的休息。这里的“一天”不限于星期天,可以是周一到周日的任何一天。不能保证劳动者每星期休息一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那么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员工为公司付出劳动的时间。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把工作时间制定为两个时间段,分别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这也是诸多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首先先来解读下这个这两段工作时间,很多员工认为,早上8:30上班,下午5:30下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其实这是个错误的算法。因为这一天的工作事件并不是连续计算。中间11:31-1:29这段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应当剔除。因此,正确的计算方式是上午8:30-11:30为3个小时,下午1:30-5:30为4个小时,总共7个小时。按照一星期工作五天计算,一星期的工作时间仅35小时。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星期六继续上班那半天或全天加班,只要没有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这样认为,那我可以每天只要求员工上6个小时,然后让员工在春节、五一继续上班,这样不就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了吗?这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就是说即使员工没有上满40小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这些法定节日依法安排员工进行休假。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员工休假,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哪怕节日之后安排员工补休也要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比如可以在下午安排一个下午茶时间、活动休闲时间等,这是不用计入工作时间的。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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