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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相关法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4 09:23:59  作者:[db:新闻资讯作者]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本文目录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相关法律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香港境内之水货客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末期

本文目录

  •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
  •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相关法律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

香港境内之水货客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末期,至1920-1930年代,主要活跃于罗湖口岸的水货客达逾3,000名,主要携带西药及香烟到中国大陆,以及携带大米等农产品到香港。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相关法律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访客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许可,不得接受有薪及无薪的雇佣工作,亦不可以开办或者参与任何业务,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港元及入狱两年;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刑罚为罚款350,000港元及监禁3年。  根据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大陆《刑法修正案(八)》,一年内曾经因为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单后,第三次走私的水货客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以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例 有中国大陆水货客因为违反逗留条件,被判即时监禁两个月。亦有霸占公众地方摆放货物的水货客被票控阻街。  另外,有逾千名香港人因为从事水货活动而曾经被关押在深圳福田区的3间看守所。有中国大陆水货客因为违反逗留条件,被判即时监禁两个月。亦有霸占公众地方摆放货物的水货客被票控阻街。  另外,有逾千名香港人因为从事水货活动而曾经被关押在深圳福田区的3间看守所。

 
关键词: 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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