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
-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相关法律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历史
香港境内之水货客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末期,至1920-1930年代,主要活跃于罗湖口岸的水货客达逾3,000名,主要携带西药及香烟到中国大陆,以及携带大米等农产品到香港。
香港境内水货客问题的相关法律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访客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许可,不得接受有薪及无薪的雇佣工作,亦不可以开办或者参与任何业务,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港元及入狱两年;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刑罚为罚款350,000港元及监禁3年。 根据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大陆《刑法修正案(八)》,一年内曾经因为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单后,第三次走私的水货客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以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例 有中国大陆水货客因为违反逗留条件,被判即时监禁两个月。亦有霸占公众地方摆放货物的水货客被票控阻街。 另外,有逾千名香港人因为从事水货活动而曾经被关押在深圳福田区的3间看守所。有中国大陆水货客因为违反逗留条件,被判即时监禁两个月。亦有霸占公众地方摆放货物的水货客被票控阻街。 另外,有逾千名香港人因为从事水货活动而曾经被关押在深圳福田区的3间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