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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商品条码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3 17:14:18  作者:[db:新闻资讯作者]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本文目录商品条码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给695开头的条形码是代表哪些物品商品条形码申请是具体那个部门管如何在中

本文目录

  • 商品条码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给695开头的条形码是代表哪些物品
  • 商品条形码申请是具体那个部门管
  • 如何在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官网选择条码
  • 商品条形码在那个部门申请
  • 中国商品条形码查询
  • 自己的商品想做个条形码,需要申请中国条形码中心吗
  • 中国条码物品编码中心 为什么收费那么贵
  • 条形码管理规定
  • 去哪里查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码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

法律分析:一、申请商品条形码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二、商品条码申请的程序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法律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给695开头的条形码是代表哪些物品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给695开头的条形码是代表物品在中国生产。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扩展资料

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简称EAN-13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简称EAN-8码。EAN-13码和EAN-8码的前3位数字叫“前缀码”,是用于标识EAN成员的代码,由EAN统一管理和分配,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前缀码。

中国的前缀码目前有10个:690-699,696-699编码目前尚未采用。

参考资料:商品编码-百度百科

商品条形码申请是具体那个部门管

一、条形码申请程序1、申请人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2、申请商品条形码需要支付1880元官费;3、申请条形码需要大概1个工作日的时间;4、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5、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6、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7、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结束。二、常见的条码主要是EAN条码和UPC条码EAN条码目前常用的条码,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除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外);UPC条码要应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申请UPC条码前提必须先申请EAN-13码。

如何在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官网选择条码

您好,条码是不能自己选择的。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条码注册可以线上办理: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点击“我要申请商品条码”,手机号绑定成功后,按流程操作即可。也可以线下办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窗口办理。

商品条形码在那个部门申请

商品条形码的话是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申请备案的。还有的话就是当地的省政府也是会有相应的分部门的,也可以拿着需要申请条形码的所有材料,到这个省的分部门进行申请条形码的,一般的的话就是珠宝首饰的的话,是会在珠宝质检中心进行质检的,质检的话是还有一个条形码的备案。

还有就是申请之后通过的话是会给一个证书的,然后常常见到的商品条形码就是EAN-13的商品条形码了;

中国商品条形码查询

到哪个机构去申请条形码注册?——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条码号码本身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那为什么收银员只要扫描条码,收银机屏幕上马上显示商品的价格呢?这是因为后台电脑根据条码号码查到事先设定的该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并显示在收银机屏幕上。 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邮13位数字组成。 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3,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前缀码分别是471和48。.前缀码只代表该商品条码的注册地,并不代表商品的产地。世界项目代码由厂商按照产品的品种,商标,内装商品规格与数量及包装类型的不同分配不同的号码,一般按照顺序号编制,没有特定含。. 采用商品条码大大提商了超市的结算速度,减少差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库存.可以说,没有条码就没有现代化的连锁超市。 申请注册商品条形码的条件:依法取得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行为完全是自愿的。 申请注册程序: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直写《《中国商品条三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 商品条码查询中心: http://www.magbarcode.com/search.html

自己的商品想做个条形码,需要申请中国条形码中心吗

条形码申请不是自己的,需要去条形码申请中心获取,获取证书之后才能自己产品信息,具体办理流程如下:自己的商品想编条形码需要自己企业编码。

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3、基本信息表 。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签署意见并报送审批。

5、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中国条码物品编码中心 为什么收费那么贵

具体维护费的定价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定价的。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商品条形码收费标准,一般企业首次申请入会费1000元,2年维护费2000元,集团企业首次入会费1000元,2年维护费2000元,进出口企业首次入会费1000元,2年维护费4000元。因为杂费太多, 根据逐项商品收登记费, 利益输送。

条形码管理规定

  为加强条形码的管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条形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条形码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去哪里查商品条形码

查询商品条形码的途径有很多种,比如说使用微信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条码枪识别、还有一些专门的识别条形码的网站也是可以识别商品条形码的。

齐次识别这些商品的条形码信息的话,前提是这些商品的条形码是经过在物品编码中心备案之后的,要不然也是识别不出来信息的,或者就是识别的时候显示未找到商品信息。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想要识别的条形码信息,上面没有显示,这个也是需要商家进行备案的,如果是没有备案的话也是扫码识别不出来的,或者是备案了,识别的数据链接的没有数据没有及时的更新过来的。

 
关键词: 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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