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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允许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检疫要求明确

发布时间:2025-05-26 13:34:06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述议定书。

允许进口的商品为鲜食苹果,学名为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产地限于荷兰苹果产区。输华苹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需在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每年出口季节前,荷兰方面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后公布。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包括果黄卷蛾、苹果蠹蛾、灰圆盾蚧等18种病虫害。

果园管理方面,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溯源体系完善。果园卫生条件需维持,收获时剔除烂果。同时,果园应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针对梨火疫病菌,荷兰方面应按照国际标准建立非疫生产点,并开展监测。如发现疫情,需暂停该非疫产区资格,直至消除疫情并获中方认可后方可恢复。对于苹果蠹蛾,果园须在监督下进行监测,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2个或以上苹果蠹蛾,需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丁香疫霉方面,同样需建立非疫生产点并进行监测。若无法建立,则需采取相应替代措施。牛眼果腐病菌和苹果黑星病菌的监测也需在生长期间进行,一旦发现病原菌,将暂停该果园本季节的出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