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女婿闹离婚 岳母提前立遗嘱
发布时间:2025-05-27 10:13:18
近日,广州65岁的黄女士在中华遗嘱库广州越秀分库完成了一份特殊的遗嘱订立。这份遗嘱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基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终末期安排,而是源于对女儿婚姻危机的现实考量——女儿与女婿因感情破裂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而黄女士名下两套房产及数百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可能因法定继承规则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案例折射出当代中国家庭在婚姻关系不稳定背景下,对财产安全与传承的深层焦虑。
黄女士的决策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攀升与财产结构复杂化,类似案例在中华遗嘱库、浙江遗嘱库等专业机构中屡见不鲜。据统计,2024年全国遗嘱库新增咨询中,因子女婚姻问题引发的遗嘱订立需求占比达37%,较2019年增长12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背后,是法律规则与家庭伦理的碰撞,更是财产权属界定与亲情维系之间的微妙平衡。
法定继承规则下的财产风险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继承财产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若黄女士未订立遗嘱,在其与丈夫意外离世后,女儿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将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女婿仍有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的50%。
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判例。2018年北京张女士父母遗产继承案中,其父母虽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张女士继承,但因未明确排除配偶共有权,导致张女士离婚时该房产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婿分得价值250万元的份额。此案暴露出传统遗嘱表述的重大漏洞:仅写明“由子女继承”不足以阻断财产的夫妻共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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