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被挂网侮辱法院判顾客道歉 网络名誉权获保护
发布时间:2025-05-27 16:02: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例强调了经营主体的人格权也受法律保护,损害其名誉应当担责。
顾客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和饺子。随后,戴某以家人不适应该饮食为由,手提其丈夫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后愤然离店。之后,戴某为了制造影响,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照片及视频,并配发侮辱性文字。视频发布后立即引起围观,戴某在回复提问时称“人品太差了”。
瓦罐煨汤店经营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当晚删除了该视频。因瓦罐煨汤店名誉权受到侵害,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瓦罐煨汤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瓦罐煨汤店作为一家合法经营餐饮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有权不予退换已售食品,对整个事件无过错。戴某出于一时激愤,在某平台上针对瓦罐煨汤店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发布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群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三日,作为对瓦罐煨汤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同时判令戴某向瓦罐煨汤店赔偿损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这些权益。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某平台对瓦罐煨汤店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表明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格权益,支持其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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