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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高跟鞋跑步摔残被判自担八成责任 健身变“伤身”

发布时间:2025-05-30 18:21:09

随着国家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很多人开始积极参加各种健身活动。然而,在追求健康的过程中,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湖南沅江一位女子穿着高跟鞋在跑步机上跑步,结果导致自己受伤,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的讨论。

2024年3月8日傍晚,秦某穿着高跟鞋前往她办理了次卡的健身房锻炼。大约18时55分,她在使用跑步机时因跟不上机器速度而摔倒。回家后,秦某感到左踝部疼痛难忍,第二天去医院住院治疗了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监控录像显示,秦某摔倒时旁边没有健身房工作人员,但跑步机旁贴有提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

该健身房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0万元。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秦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到健身活动的风险,并在运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她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健身房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制止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健身房对秦某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秦某则需承担80%的责任。

秦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71094.27元,健身房应赔偿34218.85元。由于健身房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直接向秦某赔付32508.47元,剩余1710.38元由健身房赔偿。最终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和健身房分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相应金额。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成年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合理认识,选择合适的运动装备,避免盲目进行高强度运动。健身房应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加强器材维护和人工巡检等方式,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