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25-06-24 20:13:41
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1、法定形式,即法律规定的形式,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形式办理。2、约定形式,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某种法律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如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不要式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的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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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为本案是紧急避险,由于该工人的紧急措施,避免了更大后果的产生,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就是说,除了赔偿该保险应当赔的部分,还可以在保险金额的幅度内另外计算这一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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