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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2016年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杠杆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今天我们就趁这个机会一起深入了解结构化配资杠杆的问题。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尽管目前只有部分银监局进行了上述窗口指导,但一些证券信托业务人士表示,不排除上述监管政策会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的可能。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表示,“加强同有关部门的监管沟通协调,统一监管规制。信托业务涉及多个领域,这是其业务特点,但这并不意味信托公司可以游离于多个监管部门之外,开辟几不管的交叉地带,实现无序野蛮生长。相反,信托公司凡涉及证券、股票投资业务的,都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部分地区杠杆比例收紧
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消息显示,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部门此番监管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业内人士表示,银监部门此次进行窗口指导,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1降至1:1,与证监体系下资管产品杠杆比例要求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上述杠杆比例限制不同在客观上形成“政策红利”。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信息显示,近期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正在回暖。某大型信托公司证券业务负责人坦言,此前由于转接PB系统进展缓慢、信托收费较高、风控要求等原因,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成为开展结构化证券业务的主流,今年以来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一直较为冷清。但7月份以后,前来咨询这一业务的客户明显增多。一位证券信托业务人士说:“在信托这边可以做到2:1,但在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那边只能是1:1,这个差距还是蛮大的,所以不少私募现在就想转到信托这边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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