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犯罪事件引讨论 鉴定程序待完善
近日,多起精神病患者犯罪事件引发热议。5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分局通报,孙某闯入兵马俑参观时导致几件文物不同程度损坏,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患有精神疾病。同月27日,四川成都一名精神病患者杀害邻居女子案开庭,嫌疑人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后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精神疾病刑事责任的认定,法律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种责任状态,并辅以民事赔偿和强制医疗措施。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表示,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当务之急是完善精神病患者的鉴定程序。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精神状态需要同时满足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通常由办案机关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这不仅包括鉴定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病,还包括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从法理角度来说,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1989年出台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司法需求,亟需细化鉴定标准和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李立众在2020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到,在主张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认定是一个法律判断的同时,却又不能提供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方案,可能导致法官对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认定无从下手,最后或沦于直觉判断,或盲从于司法精神病专家的鉴定意见。
目前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鉴定程序、治疗程序、管理程序都存在不衔接的问题。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文波指出,部分精神病患者家属无力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存在法律追责难等问题;社区康复与动态监管薄弱,基层职责不清,需要重建一个更加完善的社区管理、有效鉴定、强制医疗的全链条、多部门协作的社会支持体系。
张勇建议,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使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还需要完善执法过程中的监督程序,确定强制医疗细则,明确监护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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