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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申请装充电桩物业应配合提供便利 法院判例支持

发布时间:2025-05-27 09:20:14

物业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并称须经全体业主表决,法院对此如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聚焦司法为民,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聂某是东莞市某小区的业主,拥有该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须经全体业主表决为由拒绝出具证明,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有时需要利用共有部分,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视为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只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还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这一案例体现了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大事处理的司法为民宗旨。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充电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节能减排,还能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感。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支持环保出行理念,对解决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