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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须担起责任阻止涉未成年黄谣传播 加强网络治理保护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5-05-27 09:20:17

平台须担起责任阻止涉未成年黄谣传播 加强网络治理保护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网络平台在民事侵权领域通常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或间接侵权责任。后者主要涉及网络平台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所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此类间接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4至1197条采用“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权利人在向网络平台举报、发出侵权通知后,网络平台应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适用上述法条时,难点之一在于对第1197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涵进行厘定,以确定网络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秉承“给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护”理念,明确网络平台应对涉未成年人隐私信息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在某案件中,法院认定涉案视频中的未成年人特征明显,涉案网络平台符合第1197条规定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情形;但经案外人举报才于第二天删除视频,属“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应与相关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公平公正,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避免此类网络欺凌侵权案件再度发生,平台亟待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治理体系,承担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对未成年人进行充分且持续的网络保护。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应受特殊、优先保护”的责任意识须不断加强,特别是在审核及删除等特定注意义务方面责任重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待于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各个社会主体履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特别强调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面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隐私权的事件时,所提供保护力度应显著高于对成年人的保护。具体到本案中,民众与法律对网络平台审查涉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义务有极高期待,因而须进一步提高网络平台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