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46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
这批案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裁判规则,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应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例如,在“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明确如果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了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法院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及时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同时规定因两个以上负有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义务的民事主体均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时,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各民事主体就消除危险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案例还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审查规则,规范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在“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明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需审查确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后,方可裁定准许。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法院也应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案例还明确了跨行政区划案件相关程序规则,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流域司法保障。在“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明确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规则,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活动的便利性和专业性等因素,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从而打破区域条块分割,促推协同治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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