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亏损30万状告银行 法院判了 二审驳回投资者请求
发布时间:2025-06-01 18:28:56
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了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亏损约30万元,随后将相关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案件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但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理财产品,且亏损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基金,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在发行阶段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认购,引发市场关注。原告赵某于2021年1月15日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银行APP申购了该基金,共计105万元。同年1月18日,这笔款项从赵某账户转出至基金募集专用户。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为75.03万元,亏损约29.97万元。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其损失29.97万元及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者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赵某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未能及时赎回,对其损失扩大部分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及相关利息,但不支持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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