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职场性骚扰案例 明确企业有权解雇骚扰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明确指出,员工在职场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明确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行为将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黄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骚扰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调查后,重庆某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讨论并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此,法院驳回了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法强调,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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