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打工被性骚扰法院判了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29 12:13:55
女生打工被性骚扰法院判了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方某在打暑假工时遭遇公司法定代表人性骚扰,随后提起诉讼索赔。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部分诉求,判决贺某向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3万元。
方某是重庆人,16岁。去年9月,她起诉贺某索赔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万元。她在东莞某资源咨询公司工作期间,贺某多次对她进行摸腿、摸背等行为。贺某现年38岁,家住陕西城固县。
法院查明,方某初中毕业后前往东莞与父母相聚,并应聘成为该公司接线员。工作期间,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工作场所对方某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骚扰行为。去年8月21日,贺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方某法定代理人表示,方某遭受性骚扰后性情骤变,沉默寡言,不愿与父母提及此事,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法院认为,贺某多次在违背方某意愿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内对其实施性骚扰,侵犯了方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人格权侵害。方某当时仅15岁,身心处于发展阶段,此次事件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法院支持方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贺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方某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今年2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贺某需向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3万元,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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