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降职为前台认为被侮辱起诉公司 调岗合法性引争议
总监降职为前台认为被侮辱起诉公司 调岗合法性引争议!总监被降职为前台,虽然待遇不变,但这样的调岗是否合法?打官司谁会赢?
案件回顾显示,陈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某的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但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某某认为,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故意给他“穿小鞋”。他称公司取消了他的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了他的办公电脑,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则表示这是正常的用工行为,因陈某某的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他调往8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考虑,并且在8楼重新安排了新的电脑供其使用,OA系统和考勤仍能正常使用,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2019年6月14日,陈某某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他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随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虽然陈某某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某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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