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跟谁姓离婚父亲要求均分孩子 姓氏之争引抚养权争议
邵先生和计女士原是同事,后来结为夫妻。婚后感情很好,他们先有了一个女儿邵小某,两年后又有了一个儿子。然而,在给儿子起名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分歧。邵先生希望儿子继续继承他的姓氏,而计女士则认为既然大女儿已经随了邵先生的姓氏,那么二儿子应该跟随她的姓氏才算公平。由于孩子姓氏和抚养问题上的争论,两人的感情最终破裂,开始分居。
在分居期间,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尝试调解,但未能缓和他们的关系。邵先生随后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权分配上再次产生争议。邵先生提出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女儿邵小某跟随他生活,儿子计小某跟随母亲生活。计女士则认为两个孩子都应跟随她生活,因为孩子们都是由她照顾长大的,且都处于幼年期,需要母亲的陪伴。
为了全面了解这对夫妻的抚育情况,普陀区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年事务中心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邵先生和计女士都具备抚育孩子的经济条件,但两个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计女士及其母亲照料。由于工作原因,邵先生经常加班,难以给予孩子较多的陪伴。在分居时,女儿邵小某只有2岁多,儿子计小某刚出生,两个孩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对母亲产生了深厚的情感依赖。
普陀区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归属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对于尚处于幼年的涉案子女来说,突然改变生活环境显然是难以适应的。因此,法院判决两名子女抚养权归母亲计女士更为恰当。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邵小某和儿子计小某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邵先生需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他们年满18岁。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强调,在二胎家庭子女抚养权的分配过程中,机械地“平均分配”并不可取。判决应始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在涉及二胎家庭的子女分配上,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父母的个人素质、稳定的生活环境、经济实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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